外企代表处纳税清算审计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时间:2010-01-19 16:53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2、 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
3、 税务局涉及税务分局征税范围界定及征税方法核定表(复印件)
4、 外汇备案表(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房屋租赁合约
7、 首席代表身份证明(护照、工作证)
8、 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
9、 本年度所有的账薄、凭证、报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0、 前两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11、 本年度工资明细表(如由外企、四达等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中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需中介机构出具的工资明细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复印件)
12、 总机构出具首席代表的停薪证明
13、 纳税清算申报表
14、 本年度所有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15、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复印件
16、 代表处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复印件(提前解约的提供解除租赁协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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