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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审计应注意的问题(5)
时间:201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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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详式报告有的是委托审计的内容决定的,如离任审计,为了评价离任人的经济责任,必须出具详式报告。有的是委托方专门要求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征求委托方的意见。
详式报告的范围段和引言段可以参考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和审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审计报告范例。这些审计报告范例在审计报告引言段与以前的报告格式基本一致,因此,我们也可以参考以前的报告格式撰写范围段和引言段,其他内容根据委托方的需要确定。其基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 关于***的**报告
二、收件人 一般为委托人
三、引言段范围段
包括:审计范围、双方责任、审计依据、审计方法以及实施的审计程序等
四、基本情况
包括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被审计对象
五、审计情况
包括具体审计内容、相关问题等。审计内容要展开。在表述审计内容时要合理科学的进行分类、归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跳出具体的审计内容,从整体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归纳。
六、审计结论
包括审计情况的总结及委托事项的结论。
七、说明事项
八、附件与附送情况
九、地址与签章
专项审计要注意审计结论的表述方式:
审计结论的表述方式有两种:即积极方式和消极方式。分别适用于合理保证业务和有限保证的业务。在合理保证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的方式作出结论,如表述为 “没有抽逃注册资本”,“没有偷逃税费”,“没有违纪违规行为”等。在有限保证的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以消极的方式提出结论,如表述 “没有发现某某现象”,“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某某事项”等。
对委托单位要求出具详式报告的,如离任审计等,报告内容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发表的观点要客观公正,应以叙述事实为主,少加评论和个人观点,切忌引伸或猜测。要注意修辞,少用形容色彩较浓的词汇,审计报告草稿在没有形成正式征求意见稿之前不要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中明确指出,审计报告限定用途无效。也就是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分用途,某单位一个时期的财务报表,如果本事务所已经审计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审计并出具报告,则不应由于用途的不同而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如果是需要不同格式的审计报告,或者因为再次审计又取得了新的审计证据,才可另行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