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外资代表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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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1-04-20 10:22
6、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或委任书)(原件)以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每位代表的照片三张)。(该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8、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注:外事服务单位包括: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诚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北京外航服务公司等);
9、代表处注册地址产权使用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资信证明的要求:该资信证明是一封简短的信函,应由外国公司的开户行签发,简要介绍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数据:
A. 该外国企业的名称及账号;
B. 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 申请信应当载明事项内容
A.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B.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C. 6.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
D. 7.从事的业务范围;
E. 8.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F. 9.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 注:要求18岁至今完整的建立
注意事项
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
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八、注册外商代表处——特殊行业审批事项
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金融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书,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其中金融、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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