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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风险提示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原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因而有很多人认为企业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税前扣除,甚至将一些非工资薪金性支出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如此处理的涉税风险是非常大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所发生的所有工资薪金都可以税前扣除。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以合理为限度。所谓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应当准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内涵
企业必须正确把握工资薪金总额的内涵,因为这直接关系到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限额。按照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跨年度工资薪金如何扣除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对于跨年度支付的工资薪金即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薪金在何年扣除却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考虑,本年支付的上年度的工资应当作为上年度的费用在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本年支付的工资仍然属于本年度的费用支出项目,理当在进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前扣除。这两种规定都可以找到法律依据。因而,究竟应当如何进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进行所得税处理。
二、福利及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