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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这一原则除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外,25号公告再次加以强调。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精神,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例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精神,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或成本费用,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可以理解为准予在税前扣除。再如,企业员工违规、违法操作而出现的损失,需界定是否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如法院判定应由企业承担,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然而,并不是所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损失均可以在税前扣除,还需要按合法性等原则进行逐案判定。
(三)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对于合法性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也就是说,不管损失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四)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任何以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