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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7)
三、管理要求
(一)关于企业管理要求
从企业角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不再经税务机关审批,实际上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对企业的账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政策规定理解、把握不到位,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或符合政策规定的资产损失没有在税前扣除;
二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报扣除程序不完整,资料证据不齐全、不合规;
三是企业办税人员出于各种私利,违规撤销、扣除资产损失。
针对上述问题,25号公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另外,由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性较强,工作量较大,专业技术要求较高,而且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建议企业尽可能引进专业技术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业务进行评审、把关,以利于防范、控制相关风险。
(二)关于税务管理要求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取消审批扣除制度,不是放任企业随意扣除,而是将目前落后、不合理、以事前管理为主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模式,改为加强后续管理模式。根据25号公告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后续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总体思路,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也明确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将作为重点评估对象。同时,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堵塞征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