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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8)
(1)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在转让CDMA资产和业务过程中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转让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业务、北方一级干线资产,原联通天津、四川、重庆三地固网业务及天津固网资产,向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原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入原网通南方21省固网资产及原联通四川、重庆固网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3)对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不动产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予以免征。
2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明确,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三点:一是“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二是“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三是对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明确: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所称“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所称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一是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三是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称“家政服务”是指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