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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2)

时间:2013-02-22  点击: 来源:未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是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但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纳入“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以外,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按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税。不过,对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虽然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仍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动漫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三、租赁业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公共交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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