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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项目汇总(3)

时间:2013-02-22  点击: 来源:未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长途客运、班车、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国际运输服务

  财税〔2012〕53号文件规定: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有关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七、经营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适用4%征收率的项目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适用5%征收率的项目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适用6%征收率的项目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二、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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