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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项提示(2)
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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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以下简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是指企业在以前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但因财务会计处理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或企业对政策理解有误造成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支出。如企业以前年度发生支出已进行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但未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在以后年度取得有效凭证时可在会计处理年度进行扣除。办理扣除申报的操作流程参照我局相关操作流程。
(6)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提示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
2、提示要点:
40号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40号公告相对于原国税函[2009]118号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变化:一是取消了原政策在计算搬迁所得时可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的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搬迁的范围和应具备的条件、搬迁完成年度、搬迁损失等涉税内容的具体处理方式;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对政策性搬迁涉税内容的核算和申报要求。由于新旧文件变化较大,请涉及政策性搬迁涉税事项的纳税人注意关注相关辅导资料或咨询税务所,并按要求进行备案管理并领取备案回执。
(三)股权激励政策提示
1、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