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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项提示(8)
时间: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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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一律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包括以前属于事后附送资料的“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等减免税项目)。除公告中明确规定了备案时限的项目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首次纳税申报包括汇算清缴申报和预缴申报。
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也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由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系统目前尚未上线,暂无法受理纳税人网上备案,系统未上线前均采用手工备案方式。
当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直接填写(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网上申报和其它申报方式均可)相关行次的方式完成备案并享受税收优惠,不再报送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不给企业出具回执。其余税收优惠备案项目需报送的资料及备案要求可具体参见西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的辅导材料“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办理指南(2012年版暂行)”的内容。其中需报送的减免税备案表、清单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首页的“下载中心”之“文书表格”栏目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下载。附送资料一律采用A4纸,一式一份,加盖纳税人公章,资料为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为保证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顺利完成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时享受到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文件明确规定了备案申请期限的,对于需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建议于2013年4月30日前到我局办理备案手续。
(四)资产损失等税前扣除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和具体要求可参见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模块的相关内容。
为了提高资产损失受理效率,便于企业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接资料,作为《提交资料清单》的补充资料,我局设计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提交资料明细单》(以下简称《明细单》),在经过一年时间的使用后,我们已对部分《明细单》模板进行完善,纳税人应关注西城国税局网站“所得税管理”栏目,填报新版的《明细单》模板进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