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北京西城国税局2012年度汇算清缴部分政策及征管事项提示(6)

时间:2013-06-27  点击: 来源:未知


  2、按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是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存货计税成本的期末数作为计算基数。

  3、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残值已变卖)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

  4、25号公告实施后,对于企业发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涉及境外债权人的应收账款损失等境外损失暂不予受理。

  三、部分征管事项提示

  (一)年度申报新增监控(提示)项目

  从2012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对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现主要为网上申报)的企业,在保留上年度部分提示功能的基础上,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数据中明显不符合逻辑关系或明显违背政策规定的项目,增加强制监控功能,同时对部分项目增加提示功能,列明相关政策规定,指导纳税人正确申报。

  1、年度申报新增强制监控项目有:

  (1)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企业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填报为0或空且纳税所属年度在国税购买过发票。

  (2)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核定征收企业零申报(主表全部数据为零),且企业纳税所属年度内未购买过发票,在主表保存时进行监控。

  (3)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4)查账征收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申报“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大于税收征管系统中“计算所得税年度可弥补亏损额”时进行监控。

  (5)查账征收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录入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时小于等于零或空时进行监控;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录入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金额大于15000时进行监控。

  (6)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4行“应税收入额”与附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申报表》第1行“应税收入”金额不一致时进行监控。

  (7)附表三全部为零时进行监控。

  2、年度申报新增提示功能项目有: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