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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5)
华安所对宝硕股份200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华安所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称,导致宝硕股份2004、200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出现问题的原因系宝硕股份的企业会计责任,非其审计责任;华安所早在2006年已没有承担处罚责任的能力。请求对其免予处罚。
复核认为,真实、完整、高效、透明的财务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基础性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报告制度的一部分,担负着过滤会计信息风险,确保会计信息质量,降低会计信息识别成本的重要作用。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人员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开展工作,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审计人员职业规范对所依据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独立发表意见。综合审查现有证据,华安所及其签字会计师在对宝硕股份相关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明显疏漏。综上,鉴于华安所未就事先告知有关其违法行为的认定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齐正华、王飞、李钰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称,宝硕股份问题更多的属于会计责任;审计结论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系统作弊,而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出现问题;宝硕股份问题发生在2006年以前,并未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重整后实现了平稳过渡。齐正华、王飞请求对其免予处罚,李钰表示接受对其作出的处罚。
复核认为,综合审查现有证据,齐正华、王飞、李钰作为签字会计师,在对涉案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明显疏漏,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