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上市审计企业的流程(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15-07-29 13:57

 

如(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关注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属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3、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净资产折股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是否正确。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4、集体资产转让给个人的,关注是否得到原来集体人员的一致同意,并亲笔签名,律师见证,不存在潜在的纠纷。

 

5、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关注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的合法性,上报时应提供省级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

 

6、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关注转让价格的确认情况,是否履行了评估确认手续,转让行为是否经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转让款的来源及支付情况。

 

7、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A.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B.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8、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9、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规定。

 

(三)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了解公司是否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通过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情况和风险,调查公司商业模式、经营目标和计划。审慎、客观分析公司所处细分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特有风险(如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通过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交谈,实地考察公司产品或服务,访谈公司客户等方法,调查公司产品或服务及其用途,了解产品种类、功能或服务种类及其满足的客户需求。

 

2.了解公司经营业务(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了解每种业务是否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相关要素组成是否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3.了解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是否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了解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是否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仅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商业合同,走访客户和供应商等方法,结合对公司产品或服务、关键资源和关键业务流程的调查,了解公司如何获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构成情况,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规模、订价方式和依据;收入变化情况和影响其变化的原因;成本结构及其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分析每种产品或服务的毛利率及其变动趋势和变动原因;公司的现金流情况,尤其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即经营的现金收入是否能抵补有关支出;在公司所处的细分行业中,分析比较公司与竞争对手之间在产品或服务分布、成本结构、营销模式和产品或服务毛利率等方面的优势劣势,并预估公司在细分行业的发展趋势(主要地区或市场的占有率及其变化)。如果竞争对手的信息不存在,可分析公司与行业平均水平相比的优劣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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