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股权激励问题分析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15-10-16 10:30

公司

  提问:公司在进行股权激励可以以高管名义设立一个有限合伙持股吗?可以避税吗?到现在为止有成功案例吗?

  回答:

  第一个问题:

  以有限合伙开展股权激励的模式中,通常会要求大股东进入有限合伙担任GP,由其他拟激励的高管进入有限合伙担任LP,这样的设计既能够保证大股东的对于挂牌主体的控股权,同时能够保证大股东对于有限合伙的绝对控制。

  (直接以高管名义设立,大股东不进入的做法少见)

  第二个问题:

  通过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有限合伙无税负,仅合伙人就投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相对于通过设立有限公司(双重征税)进行股权激励确实能够避税;

  其次,各地对于有限合伙的税收政策略有差异,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主管部门。如去年深圳取消了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按照投资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改为现在的五级税率制。

  第三个问题:

  挂牌企业中成功的案例很多,可以参考新为股份(公司代码:832142),通过新为合伙进行股权激励。

  以上,供参考!

  相关知识: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特点

  1、长期激励

  从员工薪酬结构看,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员工职位越高,其对公司业绩影响就越大。股东为了使公司能持续发展,一般都采用长期激励的形式,将这些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构筑利益共同体,减少代理成本,充分有效发挥这些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公司目标。

  2、人才价值的回报机制

  人才的价值回报不是工资、奖金就能满足的,有效的办法是直接对这些人才实施股权激励,将他们的价值回报与公司持续增值紧密联系起来,通过公司增值来回报这些人才为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3、公司控制权激励

  通过股权激励,使员工参与关系到企业发展经营管理决策,使其拥有部分公司控制权后,不仅关注公司短期业绩,更加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并真正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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