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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中转让土地契税征免的纳税筹划
一、改制重组免征契税的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如下经济业务免征契税。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的政策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免征契税的政策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分立免征契税的政策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四)企业出售、注销、破产免征契税的政策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