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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中转让土地契税征免的纳税筹划(4)
[案例分析]
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税发[2009]89号文件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另外,参考《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273号)规定:
1.关于股权全部转让的契税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企业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引起的企业投资主体及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均不征收契税。
2.关于增资扩股的契税问题。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吸收新股东,从而引起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并因此进行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其契税分以下两种情况: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应照章征收契税;如果吸收的新股东是以现金投入企业,则不征收契税。
因此,本案例中天籁房地产公司承受甲工业企业股权以及乙企业将土地权属名义的变更登记,企业土地和房屋权属没有发生实质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
(三)承担安置注销、破产企业的契税优惠
[案例三]甲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天籁房地产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甲公司的房产,甲公司将20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的乙公司债务。天籁房地产公司应缴纳契税8万元(200×4%)。
[案例分析]
成为转让企业的债权人不完全具备实施条件,是否有其他途径?
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这说明,企业注销、破产,债权人和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同。
本案例中,天籁房地产公司即使不是甲公司的债权人,但在承受房产时满足“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条件,则减半征收契税,即天籁房地产公司缴纳契税为4万元(200×4%÷2);如果满足“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条件,则全额免征契税。
[风险提示]
实施以上方案不缴纳契税,必须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不得仅在合同中约定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而在实际上却解雇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