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规程(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 时间:2020-04-03 13:09

承诺需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承诺将忠实执行退出方案,忠实履行对出借人的责任:
 
2、承诺将真实、准确、完整地上报机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不瞒报、不虚构:
 
3、承诺将及时上报退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各类问题、新增风险因素等;
 
4、承诺将及时上报对退出方案的任何更改、变动。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如有半年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合规法律意见书、合规审计报告需作为参考资料一同上报。
 
第十三条网贷机构在完成业务清偿后, 应编制清偿报告, 除在官网及APP上公告外,还应向区金融办和协会报送,取得区金融办和协会的确认。
 
经过区金融办和协会的确认后,网贷机构方可退出网贷行业,进行业务转型或清算注销。

网贷机构应根据处置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等专业机构,加强项目处置力度,争取应快回款。
 
第二十三条网贷机构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市场化手段,采用多样化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清收,包括自行清收和委外清收;
 
(二)出售;
 
(三)债转股;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
 
(五)出借人自行催收;
 
(六)债权托管;
 
(七)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出借人自愿采用自行催收的,网贷机构应及时将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出借人,为出借人提供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网贷机构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未被采取冻结、查封等限制措施之前,网贷机构仍应按照处置方案推进业务处置与清偿工作。
 
第六章 机构注销
 
第二十六条业务清偿终结并取得金融局(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协会的确认后,网贷机构决定不再经营、注销法人主体资格的,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网贷机构依法清算后,应将公司清算报告连同网贷业务清偿报告报送工商局,向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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