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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与借鉴

时间:2010-01-15  点击: 来源:未知

【摘要】Abstract: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agues are the important force of country’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Many countries adopt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agues, especially the tax-exemption and low tax rate policy in value-added tax and corporation income tax. China should adopt tax-exemption and low tax rate policy in sales tax and corporation income tax.
【英文关键词】science and technology league; income tax; value-added tax;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科技社团在整体上属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中介组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三部门”。科技社团一般都具备比较规范的章程,其所有的活动都要严格遵守章程。同时,有关国家对于科技社团的管理也比较规范,不少国家为了鼓励科技社团的发展,在科技社团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基础上,制定了较多针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社团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增值税为代表的商品税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代表的所得税领域。 
  一、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税收政策的基本理念 

  科技社团是科技工作者之家,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它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非常重视科技社团的作用,并采取了诸多措施来鼓励科技社团的发展,而税收优惠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措施之一。在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通常遵循了三个基本理念:规范性、和谐性和区别性。 

  (一)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规范性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税收的基本要素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税收法定原则体现在具体的税收政策中就是规范性。在税收法治比较完善的国家,它们在税法领域严格贯彻了税收法定原则,在针对科技社团的税收政策中也特别强调规范性。 这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优惠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范。法治完善国家均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包括科技社团在内的各种社团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大部分国家并没有单独针对科技社团规定特殊的税收政策,而是将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放在一起,凡是符合税法明确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组织,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19、20条将纳税主体分为自然人和组织两大类,组织又具体分为法人、人合组织体以及财产组织体。除此以外,便没有进行更加细致的分类,这主要是为了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同类主体适用同类税收政策。德国《税收基本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规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主要包括公益目的、慈善目的、教会目的,并且要求无私利企图。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都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德国的科技社团主要从事公益目的的非营利活动,因此,科技社团属于税法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而一般的企业,由于不具备上述目的,因此,也没有资格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种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防止了针对不同主体出台不同政策所可能导致的“寻租”弊端,以及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 

  第二,科技社团自身的行为通过章程予以明确规范。很多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通过税收法律对各种社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统一规范,与各种社团本身的自律是分不开的。在发达国家,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章程,而且,社团是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来作为的。这样,税务机关通过各种社团的章程就可以判断该社团的性质,从而就能够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对于社团的章程,税法往往也有明确的要求。例如,德国《税收基本法》第60条就明确规定了对章程的要求:“章程之目的及其实现方法应明确订定,使能基于该章程而审查,是否存在章程所规定的税收优惠要件。” 

  (二)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和谐性 

  国外科技社团税收政策还具有突出的和谐性特点,这种和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税收政策与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谐。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各种类型的主体在其中分别发挥不同的作用,如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等,作用互补,相得关彰。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税法应当规定公平合理的纳税义务。而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社团,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相比具有较低的税收负担能力,应当给予税收优惠。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公益性的社团也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政府的部分公共职责,而履行政府职责是应当由税收来提供经费的,这是市场经济国家和税收国家的通常作法。一些国家的税法针对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果科技社团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活动,则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科技社团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营利活动,则应当和一般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这种税收政策与科技社团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及其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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