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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与借鉴(2)
第二,科技社团与其他社会组织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和谐。在市场经济国家,任何主体都不会享受特殊的待遇,除非其从事了有别于一般主体的行为。科技社团与其他社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包括企业)相比较,其本身并不享有特殊的待遇。大部分国家的税法均没有专门针对科技社团(当然,也没有针对其他种类的社团)规定什么特殊的政策,而是针对所有的社团甚至社会组织规定了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任何社会主体,只要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当然,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性质和章程不同,有些主体可以满足上述条件,而有些主体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但从它们在税收政策中的地位来看,是一致的,是和谐的。任何社会主体并没有在地位上受到特殊待遇,它们在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面前是平等的。任何科技社团都不能仅仅因为其属于“科技社团”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实,“科技社团”这一身份本身在税法上并没有特殊的意义。
(三)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
从前述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规范性和和谐性中也可以看出,科技社团在税法上的待遇并不是一成不变和完全一致的。科技社团并不能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享受相应的待遇,其必须满足税法对其章程所规定的条件,而且其行为也必须符合其章程的规定。一些国家的税法均明确规定,科技社团在从事营利活动时应当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一样承担相同的纳税义务,丝毫不会因其科技社团的身份而有所改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科技社团税收政策的区别性。这种区别性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的科技社团之间的区别。有些社团从名称上来看,都属于科技社团,没 有太大区别,但从其章程和行为来看则有很大区别。有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组织,而有的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社会中介组织。对于前者,由于其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而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后者,由于其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要件而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同一科技社团的不同行为之间的区别。即使是同一个社团,也并非其所有的行为在性质上都是一致的,税法对这些不同性质的行为也是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如果该行为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则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否则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二、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以商品税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为主,在商品税政策中又以增值税为主。科技社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主要采取免税和低税率两种方式。
(一)增值税政策
由于增值税本身是一种普遍开征的税种,而且由于其属于间接税,可以将税收负担予以转嫁,因此,各国对于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但国家为了鼓励某些行为仍然会在增值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科技社团便属于有资格享受优惠的主体之一。
大多数国家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不以主体为标准,而是以其所从事的活动为标准。少数国家也会以主体为标准来给予税收优惠。就以活动为标准的税收优惠而言,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销售商品的免税,一是对提供服务的免税。
1.销售商品的免税
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国家为了鼓励特定领域商品的发展而对该领域的商品销售行为规定了税收优惠。例如,英国增值税法规定,对于教育、健康和福利方面的产品销售行为,免征增值税。如果科技社团从事了教育、健康和福利方面的商品销售行为,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教育、健康和福利方面的产品是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原则上应当由国家来提供,在由私主体提供的情况下,国家应当对该行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弥补私主体提供该类产品的成本,鼓励社会主体积极提供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税收减免政策与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在实质上是相同的,税收减免一般也被称为税式支出,属于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但税收减免与财政补贴相比更加具有效率,减少了资金在征收和支出过程中的费用和成本。
英国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免税项目,除上述项目以外还包括土地买卖、保险服务、邮政业务以及金融业务。另外,还有些商品和行业增值税税率为零,包括食品、燃料、进口产品、建筑、书籍、报纸、药品等。这些项目、商品或者行业,或者属于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或者属于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基本服务。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充分体现了各国税收制度的一个特点:对于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以及属于人权保障范围的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必需服务应当给予税收优惠。科技社团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销售行为大部分属于具有公益性的准公共产品,如科普宣传、健康服务、科技服务等,对于这些服务,应当给予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