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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促进科技社团发展的税收政策评析与借鉴(3)

时间:2010-01-15  点击: 来源:未知

  2.提供服务的免税 

  提供服务在大多数国家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在少数国家(如中国)属于其他税(如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大多数国家在提供服务,特别是公益性服务方面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比较多。例如,德国增值税法规定,教育与健康服务、某些非盈利活动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在德国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6%(2007年起提高到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德国增值税法之所以对上述项目免税,主要是因为这些项目是公益性准公共产品,而之所以对部分商品采取低税率,是因为这些商品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应当对它们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这是纳税人基本人权保障原则的基本要求。 

  很多国家的增值税制度在上述方面与德国相似,例如,意大利普通增值税税率是20%。大多数食品、农产品、特殊情况下的房产及必需品税率可降到10%或者4%。而教育和医疗服务、特定的非盈利活动和一些文化服务则免征增值税。韩国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医疗保健服务和总统令规定的教育;(2)与文化有关的商品与劳务;(3)学术、技术研究服务;(4)宗教、慈善、科学机构和其他公益团体提供的商品和劳务。 匈牙利税法规定,对法律服务、金融服务、保险以及医疗、文化、体育和教育服务等免征增值税。科技社团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基本上可以归入上述四类之列,因此,同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比利时增值税法在免税方面与上述国家的制度相似,例如,也规定了很多公益性准公共产品免税:医疗、法律、教育、文化、养老、育儿等服务业。同时,比利时增值税法还特别强调,除这些免税服务以外,任何主体只要从事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行为,就应当纳税,即使是政府机关及其所属实体也不例外。比利时增值税法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各类主体在市场中进行不正当竞争,而不正当竞争会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功能的扭曲,最终会损害整个市场经济的秩序。 

  在这些国家,科技社团所从事的活动大部分属于上述公益性准公共产品范围,因此,科技社团所提供的大部分服务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但科技社团在提供增值税法明确规定的免税服务以外的服务时,则应当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缴纳增值税。 

  3.特定组织的免税 

  少数国家则直接以主体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标准,但由于免税主体往往也会从事一些盈利活动,因此,这些国家在以主体作为标准时,往往也会将非盈利性作为附带的标准。例如,瑞典税法规定,公益性组织的公益活动不征增值税。同时,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限于各种公益服务,如疾病预防、医学检查和治疗;牙病预防、牙齿检查和牙齿诊治;老人、儿童看护等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非盈利的公益文化活动:学术组织举办的成人教育活动;地方文化音乐组织举办的文体教育活动;社会团体内部的刊物和公告;公益性期刊的发行等。 科技社团在瑞典属于公益性组织,但其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必须从事税法明确规定的公益性活动,否则,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由此也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在作出税收优惠选择时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在竞争性行业,即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的行业,应当避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免扭曲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如准公共产品领域,如果不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其他财政支持,该领域的产品供给量将小于社会的需求量,无法保障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此时,就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者其他财政支持,鼓励社会主体多提供一些产品,以实现供求大体平衡。科技社团在这些国家一般来讲都属于应当予以支持的主体,但具体支持的方法还要看它们从事什么领域的活动,如果从事准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应当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果从事竞争性行业,则应当与其它主体一样享受相同的税收待遇,此时,国家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科技社团给予一定的支持。这样,一方面,科技社团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另一方面,科技社团在从事竞争性活动时,又不会造成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也就是不影响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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