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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筹划(2)
当期不得退税额=(2700-1500)*(17%-13%)=48(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48-20.4=27.6(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27.6万元。
[筹划方法] 如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收取加工费2700-1500=1200(元),则来料进口时免税,加工后出口不退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应纳增值税为零。通过税收筹划,节省增值税27.6万元。
[推而广之] 来料加工当期应纳增值税=0。
进料加工当期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免税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运用相机抉择模型,令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当期应纳增值税相等,则:
0=(出口价格-免税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解得:进项税额=不得退税额
或: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免税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或:进项税额/加工费=(征税率-退税率)
即当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采用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税负无差别;
当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更为有利;
当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更为有利。
若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即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为0时,采用进料加工方式有利。
该案例,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20.4/(2700-1500)=1.7%
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17%-13%=4%
由于进项税额与加工费之比<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采用来料加工方式可节省增值税。
三、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不得退税额的计算依据是出口离岸价格,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情形下,若能降低出口价格,则可以多退增值税。生产企业将货物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压低出口价格,可实现多退税。
[案例2]
[案情说明] A国某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系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上半年该子公司购进货物金额6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20万元,经深加工后,以10 000万元的离岸价格销售给A国母公司,无内销。该子公司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该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10 000*(17%-13%)=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400-1 020= -62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620(万元)
[筹划方法] 若该子公司将出口价格降为8 000万元,则该子公司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8 000*(17%-13%)=320(万元)
应纳增值税=320-1 020= -70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700(万元)
通过筹划,可多退税:700-620=80(万元)
[推而广之] 生产企业出口应退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退税额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通过转让定价,将出口价格降低P,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筹划后应退增值税减去筹划前应退增值税,多退税或少纳税:P*(征税率-退税率)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P *(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时,生产企业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税收筹划没有空间,转让定价无用武之地。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P *(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生产企业出口给境外关联公司,税收筹划有空间,通过转让定价,将出口价格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尽量降低,则可以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该案例,征税率17%,退税率13%,将出口价格降低2 000万元,可多退税:
P*(征税率-退税率)=2 000*(17%-13%)=80(万元)
如果内资企业拟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通过转让定价多退税,还应考虑设立公司的成本、国别风险、境外不同国家的商品税与所得税等税收与国内税收的差异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