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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筹划(4)
[推而广之] 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退税率)-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率)
根据相机抉择模型,令上述两式相等: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退税率)-进项税额*(1+增值税附加率)
解得:外贸企业均衡购进价格=(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增值税附加率)/(征税率*(1+增值税附加率)-退税率)
即当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时,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税负一致;
即当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时,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有利;
即当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时,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有利。
该案例,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9 000万元,
均衡价格=(10000*(17%-13%)+1020*(7%+3%))/(17%*(1+7%+3%)-13%)=8807.02(万元)
由于外贸企业实际购进价格>均衡价格,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有利。
如果关联企业将内部价格降到处8807.02万元以下,则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有利。
六、深层原因及政策建议
上述四个案例的税收筹划,其深层原因都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有关。如果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案例2]和[案例3]的筹划空间将彻底消失,[案例1]和[案例4]的筹划空间将大大缩小。更进一步,如果来料加工同进料加工一样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则[案例1]的筹划空间将彻底消失;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能在出口时退税,则[案例4]的筹划空间也将彻底消失。
我国现阶段大多数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给出口退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筹划空间。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的理由有三:第一,由于偷税的存在导致政府征税不足,而骗税的存在导致退税过多,从政府财力着想,要求降低退税率;第二,1994年汇率制度改革以来,经常项目年年顺差,迫于国际压力,将退税率作为调控出口总量的一个政策杠杆;第三,出于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需要,对资源性商品出口大幅度降低退税率,对出口结构进行调控。
正是因为退税率承担了过多的政策期望,使得退税率远低于征税率,同时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但纳税人通过筹划多退的税收仍不能达到不得退税额。比如案例1,由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不得退税额为48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少缴税27.6万元;案例2,不得退税额为400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多退税80万元;案例3,不得退税额为400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多退税40万元;案例4,不得退税额为400万元,通过筹划只是多退税11万元。也就是说,即使通过税收筹划,也未能做到彻底退税。
退税率不能承受政策之重!退税率应等于征税率,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彻底退税。对于偷税与骗税,应通过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管理来解决;对于进出口总量及差额的调控应通过汇率改革来解决;对于保护和节约国内自然资源,应通过提高资源税税率和对资源性商品出口征收出口关税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