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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筹划(3)
四、外资企业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退”税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有利的出口方式。
[案例3]
[案情说明] 某外商投资企业,系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06年上半年购进货物金额6 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 020万元,直接出口10 000万元(离岸价),无内销,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6年上半年:
不得退税额=10 000*(17%-13%)=400(万元)
应纳增值税=400-1 020= -620(万元)
应退增值税限额=10 000*13%=1300(万元)
应退增值税=620(万元)
[筹划方法] 若该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9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 000万元出口。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20=510(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9 000*13%=1 170(万元)
公司集团净退税=1 170-510=660(万元)
因此,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净退税增加:660-620=40(万元)
[推而广之] 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价格*退税率=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由于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外贸间接出口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征税率时,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
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由于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是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尽量降低,则可以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
该案例,通过外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多退税:
(出口价格-外贸企业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10 000-9 000)*(17%-13%)=40(万元)
五、内资企业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的税收筹划
由于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内资企业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增值税附加,出口退增值税,但不退增值税附加。内资生产企业通过外贸间接出口一定比直接出口更好吗?
[案例4]
[案情说明] 某内资生产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其他数据同[案例3]。
1.若内资企业直接出口:
应退增值税为620万元(与外资生产企业相同)。
2.若内资生产企业设立关联外贸公司,生产企业将产品以9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再以10 000万元出口。则: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9 000*17%-1 020)=510(万元)
生产企业应纳增值税附加=510*(7%+3%)=51(万元)
外贸公司应退增值税=9 000*13%=1 170(万元)
公司集团净退税=1 170-510-51=609(万元)
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比通过外贸间接出口可多退税:620-609=11(万元)
因此,外资企业无须缴纳增值税附加,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有利;而内资企业要缴纳增值税附加,通过外贸企业间接出口未必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