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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研究(2)
二、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路径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四个统一”。统一适用范围,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统一税率,名义税率由33%下降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商业银行利用引进外资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身份获取税收收益的道路已经走不通了,商业银行必须深入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寻求适应新形势的纳税方案,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税务筹划。
(一)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以产业优惠为主,商业银行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限。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设有国债利息收入和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在名义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却存在不小的差异,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免税收入占利润的比重不同。
商业银行在进行债券投资决策时,应当考虑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因素,需要用其它券种经过风险调整的税后收益率与国债的收益率进行比较,而不能简单地用两者的名义收益率比较。
例1.有A公司三年期债券与三年期国债同时发行,B商业银行拟投资其中一种债券,这两种债券均为每年付息一次,A公司债券利率5%、国债的利率为4%,假设A公司债券没有信用风险折价。
表面上看A债券的投资收益率高于国债,但是由于A债券利息收入需要交纳2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A债券的税后收益率仅为3.75%[5%×(1—25%)],低于国债的税后收益率4%(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本例中,B商业银行应当选择投资国债。
商业银行进行被动或主动的权益性投资,税法规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一年以上所取得的转让利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因此商业银行对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出售决策时,应当考虑一年以内出售所获取的利得的税收成本因素。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商业银行可以结合自身的战略和经营需要,适当增加权益性投资,同时获取资产增值收益和免税收益。
(二)合理规划限制性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放宽工资薪金等支出税前扣除限制,但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业务招待费等支出还是设定了限制扣除标准。因此商业银行应当在不影响整体战略和经营需要的前提下,事先对限制性费用进行详细计划和预算,并加强对限制性支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