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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商业银行税务筹划研究(4)

时间:2013-07-26  点击: 来源:未知

  由于A、B两项债券投资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出售与否不会影响该银行的当期会计利润,因此决策中我们只需要考虑现金流一个因素,下面我们来计算比较出售A债券与出售B债券的税后现金流。

  出售A债券的税后现金流=1.1-(1.1-0.6)×25%=0.975亿元

  出售B债券的税后现金流=1.1-(1.1-1.5)×25%=1.2亿元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表面上,出售A债券与出售B债券的现金流一致,但是经过税收调整后,出售B债券的现金流高于出售A债券的现金流0.225亿元。因此,该银行应当优先选择出售B债券。

  我们还注意到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说,商业银行按照新准则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没有特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等到损失实际发生时才能税前扣除。而实际工作中,商业银行对于呆坏账的一贯做法是采取计提全额准备的方式挂账,只有在法院判决、债务重组等情况下才会终止确认债权,很少主动核销债权。这样就会产生大量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而很难享受到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好处,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就会积累大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无法转回。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商业银行需要改变现行消极被动的做法,加强对风险资产的管理,定期核销满足税前扣除条件的呆坏账,以减少企业缴纳所得税产生的现金流出。

  三、商业银行营业税的税务筹划路径

  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应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税收对日常经营成果的影响,在经营决策中活学活用,以达到降低营业税税收成本的目的。另外,新准则对商业银行收入确认作较大的调整,使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较大,商业银行需要加强税务信息管理,满足申报纳税的需要,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一)有效利用税收优惠增加免税收入

  税法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外汇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成本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税收优惠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商业银行在贷款决策时,就要考虑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因素。如果某银行有A、B两个客户申请相同金额期限的贷款,其中A为金融机构、B为一般机构,但是由于贷款规模等因素限制该银行只能满足一个客户的贷款需求,假设两个客户的信用等级等其它影响决策的因素相同,在两者贷款利率一致时,该银行应优先贷款给A客户。因为虽然两者的利率一致,但是该银行从A处获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而从B客户获取的利息收入需要征收营业税,所以该银行将资金贷给A获取的收益要大于贷给B.

  同理,商业银行筹措外汇资金用于发放外汇贷款,在进行筹资方式决策时,也应当考虑税收的影响。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的利息可以在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具有节税作用,而通过存款方式所获取资金的利息支出则不能在贷款利息收入中扣除。因此,商业银行应当选取经过税收调整后资金成本最低的筹资方式。

  (二)合理规划交易减少税收支出

  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股票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买卖的金融商品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它金融商品四类,每类金融商品买卖在不同纳税期间的正差和负差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买卖正负差不得相抵,不同纳税年度的正负差不得相抵。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金融商品交易决策时,应当考虑不同类别金融商品交易对税收成本的不同影响。

  例4.某商业银行有2亿元计划进行金融商品交易,有A债券和B股票两个可以选择的类别,这两个投资的预期收益均为1000万元,且可以在本纳税年度内实现收益;假设该银行本纳税年度债券投资已有累计亏损1500万元(负差),而股票投资已有累计利润1000万元(正差)。

  从表面上看,投资股票和投资债券的收益相同,但是考虑到税收因素后,两者的收益就不同了。下面我们计算一下两项投资扣除营业税后的净收益情况。

  投资A债券获得收益1000万元(正差)首先用于弥补前期的亏损1500万(负差),可以不交营业税,因此投资A债券的预期净收益为1000万元;

  投资B股票所获的收益1000万元(正差)由于没有前期负差可以相抵,要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投资部债券的预期净收益为950万元(1000万-1000×5%)。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该银行投资A债券的预期净收益比投资B股票的预期净收益多50万元,因此,该银行应当优先考虑投资A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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