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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篇(4)
(3)创业投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企业孵化器亦即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5)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6)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规定,自2010年1月1目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第一大类,粮食初加工。《补充通知》对《通知》中的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其他类粮食初加工4项内容进行了细化。细化后,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其他类粮食初加工按照《通知》规定的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17个初加工品,并规定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