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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篇(6)
通知规定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通知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二、征收管理
1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预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予以公告,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12、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共六章二十四条,对从事开采我国海上油气资源的企业,为承担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用于井及相关设施的废弃、拆移、填埋等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前期准备等各项专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主要包括弃置前期研究、停产准备、工程设施弃置、油井弃置等相关费用。公告对废弃处置方案的备案、弃置费的计提和税前扣除、弃置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该公告所指企业,是指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公告是2011年3月22日发布的,按照办法的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对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等六个问题作了明确。
一是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对文件规定的所得款项,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