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8
(优惠政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
 
一、减计收入
(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农户、小额贷款的界定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优惠政策。
3.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二)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要点提示:
1.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此优惠政策。
分享到: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