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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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8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财税〔2010〕65号附件。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一)转制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3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