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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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
2011年3月16日前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4.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转制方案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十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用品的企业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