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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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时间:2013-02-26 13:58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八)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九)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2.《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3697号)
3.《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9年度国家鼓励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