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1〕3号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3.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4.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5.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要点提示: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6)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注:本政策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1)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2)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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