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要领和解读(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1-13 12:33

  (4)境外收入、投资所得和境外成本、投资损失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需要调减境外收入和投资所得,调增境外成本和投资损失。在“境外应税所得”中反映。

  (5)对于企业重组中存在的差异,调整表专门列示了“特殊重组”和“一般重组”反映,主要填报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等应税(免税)改组活动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原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对此有明确规定,新税法尚未明确这方面的政策,因此,会计核算与新税法重组方面的差异亟需政策明确。

  (6)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作为调减项目在收入类调整项目中调减。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几项,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则在扣除类调整项目中作为调减项目反映。

  (7)不征税收入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取得的财政拨款。一般企业按照财税[2008]151号规定执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号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合理的工资薪金按照新税法允许全部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范围进行了明确。但有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于原来工资留有节余,结余部分已经按原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本年发放以前年度的节余工资可以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反映在“工资薪金支出”中。

  (9)职工福利费由按比例计算扣除改为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且有余额的要求先用余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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