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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实务问题解答汇总
问1:我公司跟A公司合作项目,款项由A公司打进我们账户,但是A公司要求我们开发票抬头写B公司即他们的母公司。这样的情况我该怎么做呢?(A公司是B公司的子公司)
答:合同签订方和发票收票方保持一致。如果一定要开给B,那么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将原合同上A变更为B,同时做委托付款,由B公司出具委托A代为付款的委托书,并声明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你司免责的条款。
问2:暂估入库商品退货怎么处理?
4月份从A公司购入商品一批,购入时没有送货单,当时仓管就估价入库了,合计是2077.02元,当时挂A公司的往来2077.2元,这批货现在已用了1172.6元;现在对方开了结算单过来,实际这批货进货价格是1506.89元,如何调整为实际价格呢?现在有部份货要退货,请问这一系列账务如何处理?
答:对于有入库单,没有对应发票的,可以按计划价格(不含税价)与入库单上商品数量的乘积暂估入账,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
待次月初冲回,次月末若发票仍未到,月末继续暂估。直至收到发票的当月,月初将暂估入库分录冲回,收到发票按发票金额入账:借记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
如果退货,直接冲当期的库存商品就可以了,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
建议12月份之前把退货的事办完,如变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就不这么简单了,会很麻烦的。
如果没有开发票,应该在退货后让对方按实际数量与价格开发票。
如果已经开了发票,退回商品的进项税要转出,不能再作为进项税抵扣了。
问3:项目承包,甲方代扣税,作为乙方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甲公司的一个项目承包给乙公司,乙公司把工程的一部分承包给我们,乙公司负责供材,即我们单位为施工单位,甲公司工程造价264422.94元,代扣税金264422.94*3.33%=8805.28元,乙公司扣除材料费162601.47元,剩余工程款93016.19元,即我施工单位的收入。现在乙公司给甲方开发票工程款264422.94元,税金8805.28元,然后又让我单位给乙单位开发票工程款93016.19元,现在的问题是,我单位93016.19元入账做收入,税额已经由甲方代扣,那么会计处理该怎么做,即:借方记应收账款——乙93016.19贷方记主营业务收入93016.19
即我们的收入93016.19不用再按3.33%缴税了吧,再交不就重复了么,可是不交税也不能不计提吧,这该怎么办呢?
答:按2008年1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对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