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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11)
时间: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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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推荐的各类创新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审查、评审和立项: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申报资质审查及推荐材料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估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点创新项目可采取实地考察、答辩等立项审查方式。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3.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5.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6.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23550,E-mail:tous@innofund.gov.cn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12号C座3层;邮编:100038。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
7.在异议期后由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和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同;
8.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9. 原则上项目一经立项,企业和项目信息不得变更。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资金拨付
创新基金项目的合同签订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合同签订和管理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合同签订和管理
1.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与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自创新基金项目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完成立项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经管理中心核准盖章后生效,寄回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同时由推荐单位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订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合同各方,不得无故逾期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2.合同所涉及项目的主要技术路线、经济技术指标、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的完成时间等内容全部都是申报材料中的内容,并已经通过专家审查,原则上不能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修改。
3.为了维护立项项目合同的严肃性,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总体目标及实施阶段目标、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等)原则上不能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