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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5)

时间:2010-02-03  点击: 来源:未知

申报工作由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程序及支持方式同一般创新基金项目。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第二章 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
一、管理中心
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和项目组织单位
(一)推荐单位是归口管理辖区内创新基金工作的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是推荐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具体组织该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申报、地方评审和立项等工作。推荐单位可以作为项目组织单位,其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推荐单位同意并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2.副省级城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已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地方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4.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5.具有相应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6.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7.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三)职责和任务:
1.推荐单位应协助管理中心征集和推荐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按照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同时为辖区内的项目组织单位开放专家库;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在创新基金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并对相关信息及时维护;
2.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推荐服务机构,经推荐单位审核认定,报管理中心备案;
3.项目组织单位对服务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及日常工作管理,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相应工作经费;
推荐单位承担对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有违规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的服务机构应取消其资格,并报管理中心取消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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