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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12)
时间: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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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4.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主要内容调整变更时,应及时提出书面申报,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不得在项目验收时补充办理。企业申报合同变更,在管理中心未做出正式答复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资金拨付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资金在合同签订后分两次拨付。
1.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7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第二次拨款);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立项后首次拨款80%,项目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付其余资金。
2.管理中心根据每年立项项目情况分批编制项目首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批。首次拨款依据每一批项目的合同签订要求及实际合同签订情况上报首次拨款文件,无故逾期完成签订合同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拨款。
3.管理中心按照项目验收结论编制第二次拨款计划,报财政部审核(自2004年起,创新基金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由于执行财政预算时间的要求,原则上每年8月底至第二年预算下达前不再编制二次拨款计划)。
4.财政部对管理中心报送的立项项目首次拨款计划和二次拨款计划审核后,将创新基金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六章 监理和验收
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进行,由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一、监理
1.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创新基金项目的日常监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创新基金项目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为基金项目的地方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机构)在与管理中心、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后,就成为基金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管理中心、地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填报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并对所提供的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承担单位连续两次未按照规定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年报、半年报)的,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验收
1.基金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未经许可,没有按期验收的项目,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2.一般创新项目、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重点创新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验收材料,对基金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结论意见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结题、验收不合格。管理中心将项目验收结果汇总后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