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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报须知(3)

时间:2010-02-03  点击: 来源:未知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两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三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详见《指南》生物、医药领域相关要求。
2.贷款贴息的一般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2009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8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3.符合初创期小企业创新项目的,申报一般创新项目不予受理。
4.一般创新项目的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所有申报的项目需经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支持,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5. 2009年度各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对2008年度已经申报但未能立项而确认为是比较好的项目可再次推荐,但需说明项目最新进展情况和在本年度申报资料中所做重要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再次推荐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报数的10%。2007年(含2007年以前)申报未获创新基金支持项目需在推荐单位、项目组织单位重新立项后方可再次申报创新基金。
6.对2008年度地方创新基金已立项,但未申报创新基金的项目,以该项目组织单位、推荐单位2008年公告的立项文件及2008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直接申报创新基金。2008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09年地方创新基金立项支持资金,地方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推荐要求与2009年一致。
7. 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
(三)重点创新项目
重点创新项目围绕每年度国家经济发展领域(产业、行业)的重点需求,选择对产业和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和关键创新产品作为突破口,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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