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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11)

时间:2013-01-17  点击: 来源:未知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本条是对应税服务零税率的规定。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本市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本市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征收率是指应税服务在某一征税环节的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率。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基本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一般计税方法下,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采用一致的计税方法。即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第十八和第十九条进行计算。
  本条所称特定应税服务是指第十四条条文解释中所述的特定项目。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了特定应税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对于同一项特定应税服务,可自行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还是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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