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7)

时间:2013-01-17  点击: 来源:未知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对有偿的理解
  (一)有偿是确立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的条件之一。
  (二)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货币和货物都比较好理解,对于有偿的范围界定将直接影响一项劳务是否征税的判定。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二、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的原因:
  (一)税制设计的合理性。由于非营业活动中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特殊性,不宜列入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
  (二)非营业活动本身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非营业活动一般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需要或自我提供服务。
  (四)将非营业活动排除在应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之外有利于防范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完善税收制度。
  三、非营业活动的具体内容
  本条对非营业活动作出了明确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1、主体为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必须是为了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不是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应属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征增值税的劳务范围。
  3、所获取收入的性质是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这里所指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虽然发生有偿行为但不属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即自我服务不征收增值税。对于这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