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13)
时间:2013-01-17
点击:
次
来源:未知
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是增值税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上述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也就是整体税金的概念。在增值税的计算征收过程中,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会出现和使用销项税额的概念。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确定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时,可能会遇到一般纳税人由于销售对象的不同、开具发票种类的不同而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销售额。
本条对应税服务纳税人确认营业收入有一定影响。应税服务原征收营业税时,纳税人根据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营业收入,按照营业收入和营业税率的乘积确认应交营业税。在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先进行价税分离后变成不含税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再根据不含税销售额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于营业税纳税人最大的变化就是,取得的发票或合法凭证从原有的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变为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即进项税额)。同时,现行税法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规定了认证抵扣期限。纳税人不仅要注意票据凭证发生了变化,而且要注意会计核算也发生了变化。基于本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变化,纳税人应按时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抵扣。
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有三方面的意义:(一)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必须是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接受应税服务;(三)支付或者负担的进项税额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者购买方自己负担的增值税额。
对纳税人会计核算而言,部分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其核算进项税额的情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原会计核算下,试点纳税人取得的票据凭证,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在新会计核算下,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注明的价款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