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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3)
时间: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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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
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一)承包经营企业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二)承租经营企业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
(三)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一、试点纳税人分类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
二、试点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
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制度,需要试点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在试点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确定上,充分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规模较小、会计核算及纳税申报比较简单的现状,为了稳步推进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工作的需要,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