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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5)

时间:2013-01-17  点击: 来源:未知

  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其他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以及国家对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必须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按照试点事项规定,本市的标准为500万元。
  三、“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含义是,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而且因现行海关管理对象的限制,即仅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各类劳务尚未纳入海关管理范畴,对涉及跨境提供劳务的行为,将仍由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试点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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