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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案例(4)
时间: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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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慈溪市某某砖瓦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慈溪市某某砖瓦厂章程,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1999年12月15日,被告岑某某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在同月17日晚6时召开股东大会,并在书面通知中提出了股份拉平、竞争上岗的方案作为股东大会议题供股东参考。同月17日晚,原告委派其丈夫宓增杰参加,但未出示委托书,其他股东均亲自在砖瓦厂内参加了股东会,股东会由被告岑某某主持,全体股东对召开时间未在15天前书面通知,及宓增杰代表原告但未出示书面委托书的事宜均未提出异议。会议否决了被告岑某某提出的思考方案,讨论了部分股东出让股份及部分股东受让股权的事宜及股权转让的价格,并由原告与被告岑某某分别以受让人身份对受让价格进行了竞价,经股东们充分协商,确定分别以股本金的110%的金额为转让价,将18名被告的股权份额(共计股本金131万元)分别转让给原告,原告将合计144.1万元的转让款分别按各被告的出资额比例给付各被告。对此,案外人股东陈立国无异议,案外人股东陈梅春意欲转让自己的股权,但不同意以此价格转让,故最后未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但对其他被告将股权转让给原告并无异议。随即,根据各股东在股东会上的意思表示,由被告岑某某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两份。协议均以原告为甲方, 18名被告及案外人陈梅春为乙方,宓增杰代表原告在协议上签了名,除被告陶某某外,其余被告均亲笔签名,被告沈某某为被告陶某某代签了名,案外人陈梅春因后不同意转让而未签名。两份协议载明:根据企业章程第八条规定,经双方协商约定:1、甲方支付给乙方转让费1000元/万元,到2000年1月15日一次性结清。2、乙方股金转让为136万元,转让费为13.6万元,合计149.6万元(包括财产变更与财产盈亏)(含案外人陈梅春后未同意转让的5万元股金及转让费)。3、甲方如到2000年1月15日不及时支付股金与转让费则甲方赔偿给乙方10万元并由乙方按股分摊;如个人反悔,则个人按股金额赔偿。4、财产变更与年底的财务结算盈亏与乙方无涉。
原告对其夫宓增杰代其行使股东权利予以认可。
被告陶某某在股东会召开期间中途退席,参加劳动后回宿舍睡觉。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具前,被告沈某某到被告陶某某处,告知股份转让了,别人都在签字,被告陶某某表示已睡觉不想起来了,委托被告沈某某代为签字,被告沈某某即以被告陶某某的名义在转让协议上签了名。
1999年12月24日至2000年1月15日间,原告又分别与被告沈某某、韩某某、楼某某、王xx、邱xx、毛xx、毛x、方x、徐x、解xx、施xx、宓xx、岑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