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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转让案例(9)

时间:2013-06-17  点击: 来源:未知

  2、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砖瓦厂企业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股权转让合同的产生包括价格的确定过程,均符合章程的规定,且各股东未提出异议;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主体适格,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确定中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股权转让是否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这一程序方生效。实际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并未将股权转让规定为企业法人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定事项,也即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情形,故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本案中股权转让合同未登记,正是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所造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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