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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2)

时间:2010-06-01  点击: 来源:京审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二、 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创业项目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等)。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申请药品的项目详见《指南》要求)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6.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7.为了达到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申请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不少于25%);
地方政府的支持资金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基金”)或地方政府在创新基金立项后给予该项目相应匹配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
地方基金在申请创新基金当年正式立项支持的项目,其对该项目支持的金额可以作为地方支持资金;但地方基金对申请创新基金项目的支持强度应不少于25万元/项(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地方政府所承诺的匹配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的50%(西部地区不低于25%);匹配资金必须在创新基金正式立项之后的半年内下达给企业50%以上,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全部下达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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