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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
时间:2010-06-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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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8.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9.企业应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5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有效期(以贷款合同签定日期为准)自2004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止;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重大项目
个别资助金额10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必须有比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重大项目必须符合《指南》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有高成长特性。
申请重大项目,必须是地方评审结果优秀,地方基金重点支持,并且地方基金支持额度已经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的100%的项目。
(四)创业项目
为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科技部从现有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和火炬创业园中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服务机构,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其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项目。
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由科技部按预定规则和程序确定,并在创新基金网站公布名单。列入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名单、并在其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方可申请创业项目。
创业项目资助的申请须知另行发布。
第二章 管理单位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