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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7)
时间: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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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审
一、审查及项目评审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并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查和项目评审: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提交的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
重大项目采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查方式;
3.经评审、评估的项目,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地方基金业已支持的项目,其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4.确定拟支持的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上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二、立项
1.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2.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52229-310,E-mail:tous@innofund.gov.cn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项目有重大异议、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政府支持资金不能落实等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推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直至取消支持计划。
3.管理中心在异议期后向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或推荐单位寄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与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将向项目承担企业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4.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监理验收
1.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的要求与相关文件将与《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2.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获得推荐单位资格的副省级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 并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根据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时上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按规定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每期监理的十五天内,将所辖地区所有项目的监理意见汇总后,抄送省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