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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4)

时间:2010-06-01  点击: 来源:京审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和推荐所辖地区内或部门直属的企业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一)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
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1.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管理中心推荐;
2.所在地设有地方基金;
3.有能力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4.地方基金具有足够的资金强度,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
(二)职责和任务:
1.负责组织和推荐创新基金项目;
设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管理中心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先期组织地方评审,并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推荐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尚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时,不进行地方评审,但要负责承诺和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
2.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所推荐项目的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
3.建立和维护本地区的专家库,并在创新基金地方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协助管理中心推荐和征集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
4.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能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5.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三、服务机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管理中心核准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所有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服务机构的申请认证。
(一)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3.具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4.有相应的人员和管理经费;
5.愿意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企业完成注册工作;
2.完成申请企业的资格初审、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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